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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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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林等与高万芳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苏振林,男,1957年4月8日生。 原告高万芳,女,1962年7月10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秉玺,男,1981年11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振林、高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苏振林,男,1957年4月8日生。

原告高万芳,女,1962年7月10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秉玺,男,1981年11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振林、高万芳与被告张秉玺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二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振林、高万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苏振林、高万芳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