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苏振林,男,1957年4月8日生。 原告高万芳,女,1962年7月10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秉玺,男,1981年11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振林、高万芳与被告张秉玺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二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振林、高万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苏振林、高万芳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