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99号 原告舒温祥,男,1962年5月15日生。 被告王江,男,成年。 被告黄金广,男,1966年3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温祥与被告王江、黄金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人调解,同意私下解决,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温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为582元,由原告舒温祥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