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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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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温祥与王江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99号 原告舒温祥,男,1962年5月15日生。 被告王江,男,成年。 被告黄金广,男,1966年3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温祥与被告王江、黄金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人调解,同意私下解决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99号

原告舒温祥,男,1962年5月15日生。

被告王江,男,成年。

被告黄金广,男,1966年3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温祥与被告王江、黄金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人调解,同意私下解决,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温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为582元,由原告舒温祥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