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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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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怀珍与被申请人李义敏为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清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张怀珍,女,1953年10月17日生。 被申请人李义敏,女,1972年3月11日生,系申请人之女。 申请人张怀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义敏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l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受

河南省方城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清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张怀珍,女,1953年10月17日生。

申请人李义敏,女,1972年3月11日生,系申请人之女。

申请人张怀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义敏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l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受理后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本人没有与本院联系也没有知其下落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怀珍称,申请人张怀珍与被申请人李义敏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的丈夫张晓东因患尿毒症于2007年去世,被申请人于2008年外出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李义敏,女,1972年3月11日生。申请人张怀珍与被申请人李义敏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的丈夫张晓东去世后,被申请人于2008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于20l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5日发出寻找李义敏的公告。公告期法定三个月,现已届满,李义敏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义敏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张怀珍为失踪人李义敏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义敏为失踪人。

指定张怀珍为失踪人李义敏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牛俊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