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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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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8月3日生。 被告王某甲,男,1976年7月23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

河南省方城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某某,女,1980年8月3日生。

被告某甲,男,1976年7月23日生。

原告某某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1999年8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10年6月10日在方城县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1年2月6日生育长子王某乙,与2007年生育长女王某丙,与2009年9月22日生育次子王浩然。原被告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甚至动手打架。自2015年元月份至今被告常常无故殴打原告及孩子让原告心生恐惧。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继续生活的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浩然、长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

原被告结婚证、照片5张,保证书复印件1份。

被告王某甲辩称:诉状上说的打她以及生气,是因为原告去鸭河打牌,才生的气。为了孩子应该好好挣钱养家,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的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被告的身份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6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7年9月13日生育长女王某丙,2009年9月22日生育次子王浩然。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浩然、长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三个子女,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天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