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杨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冯某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樊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告冯某某,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樊某某,男,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冯某某、樊某某、张某某、樊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