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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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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雪保诉被告雷小彪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92号 原告:张雪保,男,1978年12月18日生。 被告:雷小彪,男,1973年12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保诉被告雷小彪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92号

原告张雪保,男,1978年12月18日生。

被告:雷小彪,男,1973年12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保诉被告雷小彪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雪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振刚

审判员  孙源阳

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