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271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褚玉峰,男,成年,汉族。 被告:史书超,男,汉族。 被告:栾瑜,男,汉族。 被告:王伟,女,汉族。 被告:岳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书超、栾瑜、王伟、岳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振山 审 判 员 杨保存 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