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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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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书超、栾瑜、王伟、岳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271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褚玉峰,男,成年,汉族。 被告:史书超,男,汉族。 被告:栾瑜,男,汉族。 被告:王伟,女,汉族。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271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褚玉峰,男,成年,汉族。

被告:史书超,男,汉族。

被告:栾瑜,男,汉族。

被告:王伟,女,汉族。

被告:岳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书超、栾瑜、王伟、岳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振山

审 判 员  杨保存

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