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郭雨,男,1965年9月13日生。 被告:刘栓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雨与被告刘栓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郭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刚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