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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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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雨诉被告刘栓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郭雨,男,1965年9月13日生。 被告:刘栓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雨与被告刘栓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郭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郭雨,男,1965年9月13日生。

被告:刘栓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雨与被告刘栓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郭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刚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