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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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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相乾与张得发、张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被告张得发,又名张有,张德水、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告张爱勤,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吕相乾与被告张得发、张爱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相

被告张得发,又名张有,张德水、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告张爱勤,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吕相乾与被告张得发、张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相乾的委托代理人耿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得发、张爱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相乾诉称:2005年12月27日被告张得发由被告张爱勤担保向原告借款9600元,于2007年12月27日借款6160元,两次共计借款15760元,均约定月利率为1.83%,2007年12月27日前的利息已清,本金及剩余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得发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张爱勤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二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玖仟陆佰元整﹤9600﹥,月息1.83%,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直至本息全清。借款人:张得发,担保人:张爱勤,2005.12.27”。“借条,今借到现金陆仟壹佰陆拾元﹤6160﹥,月息1.83%,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直至本息全清。借款人张得发,担保人张爱勤,2007.12.27”。

二被告无答辩,亦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意见,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张得发由被告张爱勤担保于2005年12月27日、2007年12月27日向原告吕相乾借款共计1576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83%,担保人负担连带责任直至本息全清,被告张得发向原告吕相乾出具了借条二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玖仟陆佰元整﹤9600﹥,月息1.83%,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直至本息全清。借款人:张得发,担保人:张爱勤,2005.12.27”。“借条,今借到现金陆仟壹佰陆拾元﹤6160﹥,月息1.83%,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直至本息全清。借款人张得发,担保人张爱勤,2007.12.27”。

被告张得发归还了2007年12月27日前的利息后,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得发立即归还借款15760元,并按约定利率1.83%计付利息至款清,被告张爱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得发向原告借款15760元未还,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被告张得发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而被告经原告催要未予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归还15760元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该笔借款利息月利率1.83%,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得发归还2007年12月27日前的利息,原告要求其按约定利率负担2007年12月27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张爱勤为张得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爱勤、张得发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其对本案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得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吕相乾借款1576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3%计算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爱勤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得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张得发、张爱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方

审 判 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铁三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