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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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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莲与王明合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0月19日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金洲、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0月19日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金洲、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5年6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4月3日生育长子王某甲,2006年9月12日生育次子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吵架生气。尤其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原告,致原告身心饱受折磨,对婚姻彻底丧失信心。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继续生活已毫无意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家庭户口本。

照片4张。

证人孙某甲、孙某乙、闫某某当庭证词。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未破裂,自己曾经殴打过原告,但是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两个孩子还小,希望能够与原告和好。

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6月17日登记结婚,1996年4月3日生育长子王某甲,2006年9月12日生育次子王某乙。2015年6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孙某某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吵架生气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判断标准。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婚生两个儿子,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宜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