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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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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吴某,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喜文,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滨河路5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某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吴某,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喜文,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滨河路5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