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龚玉荣与康长有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清民初字第42号 原告龚某某,女,1967年2月2日生。 被告康某某,男,1968年8月12日生。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清民初字第42号

原告龚某某,女,1967年2月2日生。

被告康某某,男,1968年8月12日生。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结婚,婚后于1993年生育女儿康某某,婚后感情一般,但自2000年起被告常夜不归宿,为此原被告二人经常生气打架,虽经原告百般劝说,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2009年8月,原被告二人开始分居,2010年被告与她人私奔,音信皆无,抛弃原告母女二人至今未归。2013年原告身患重病,险些丧命,为治病和供应女儿上学,原告已倾尽所有,历尽艰难,但被告一直未归,至今原被告二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平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原告龚某某的身份证。

原被告的户口本。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

被告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无举证、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于199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1993年1月9日生育一女康某某,现已成年。2015年2月9日,原告龚某某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平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龚某某自愿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包容。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龚某某要求离婚,未提供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谷万常

审 判 员  牛俊蒙

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人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