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郑彦丽(反诉被告),女,1976年6月22日生。 被告刘平(反诉原告),女,1990年10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彦丽(反诉被告)诉被告刘平(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彦丽(反诉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刘平(反诉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郑彦丽、被告刘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彦丽(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刘平(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彦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刘平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