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2号 原告赵聪志,男,1946年8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聪志与被告方城县券桥乡新型农村办公室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聪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聪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聪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丽 审 判 员 马跃富 人民陪审员 陈壮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宜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