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赵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景某甲,女,2000年7月24日生。 申请人景某乙,男,2003年12月22日生。 申请人景某丙,男,2003年12月22日生。 监护人景林山,男,1944年5月4日生,系申请人景某甲、景某乙、景某丙祖父。 监护人来文连,女,1949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景某甲、景某乙、景某丙祖母。 申请人景某甲、景某乙、景某丙要求宣告祝西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景某甲、景某乙、景某丙于2015年2月9日,以其母亲祝西瑞因精神失常于2008年9月10日外出至今未归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祝西瑞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祝西瑞,女,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方城县券桥乡贾李庄村花园24号,因患精神疾病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8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祝西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祝西瑞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景某甲、景某乙、景某丙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祝西瑞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祝西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