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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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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大寺林场与方城县二郎庙乡庄科村委会等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国有方城县大寺林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国有方城县大寺林场

地址方城县二郎庙乡大寺林场

法定代表人杨广云,任场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文宗兴,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二郎庙乡庄科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杨海山,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有方城县大寺林场与被告方城县二郎庙乡庄科村村民委员会、杨海山为物权保护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有大寺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国有方城县大寺林场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