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89号 代表人:王凤山,男,1955年11月23日生。 被告谢贵勤,女,1962年3月2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二郎庙镇滹沱村一组与被告谢贵勤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丽 审 判 员 马跃富 人民陪审员 陈壮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宜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