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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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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曹某某,女,1950年5月20日生。 被告千某某,男,1950年12月7日生。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某某,女,1950年5月20日生。

被告千某某,男,1950年12月7日生。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宝峰审判员程长春

陪审员 王   朝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