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248号 被告千某某,男,1950年12月7日生。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宝峰审判员程长春 陪审员 王 朝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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