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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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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6年5月2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某甲,女,1976年5月2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