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183号 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