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393号 原告:李志龙,男,1977年03月15日生。 被告:杜世群,女,1975年05月01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娜,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龙与被告杜世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志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龙负担。 审判员 孙宝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