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杨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马某某,男,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193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