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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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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龙德等诉被告孙海新等为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杨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马某某,男,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193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10月28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杨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马某某,男,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193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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