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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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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