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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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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诉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 组织机构代码:41910525-8。 地址: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法定代表人詹世盈,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鸭河口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

组织机构代码:41910525-8。

地址: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法定代表人詹世盈,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1466825—9。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法定代表人余德忠,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弛、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水产所)与被告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鸭电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鉴定人战培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水产所系1982年经南召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县政府为原告颁发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原告享有鸭河口水库整体水域养殖使用、收益的权利。自此原告在水库发展渔业养殖,并取得了可观效益。1998年5月,被告鸭电公司建成投产后,昼夜不停地从水库取水,还把水库作为冷却池,将大量的含热废水排入水库,又没有设置有效的拦鱼设施,对原告水产养殖造成了重大损害。为查找原因,原告于2001年8月10日委托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渔业监测中心对鸭电公司的抽排水情况进行渔业损失鉴定。经过专家鉴定,自1998年5月—2001年12月,被告鸭电公司给原告水产所造成的损失为699.34万元。据此,原告多年来以多种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对原告之损失进行赔偿,但均无结果。无奈,原告再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1年渔业损失189万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原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

2、南召县人民政府1982年为原告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及2005年南召县人民政府审核换发的新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享有鸭河口水库整体水域养殖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二组:1、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渔业监测中心渔业污染损失调查鉴定报告以及鉴定报告附件一、二各一份。

2、南召县公证处2003年8月30日公证书一份。

3、南召县公安局水上治安大队2003年10月10日对被告泵房值班人员方振、王志伟的留置笔录、物证提取笔录各一份。

4、现场照片两张。

5、农业部农渔发(2000)75号文一份。

6、鸭河口水库2000年水文资料、高程面积对应表一组11张,水库溢洪道进口拦鱼设备照片一张。

第三组:1、原告2002年1月7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函一份。

2、被告2002年8月5日的复函及被告(2002)34号文件各一份。

3、南召县政府2002年12月23日向南阳市政府所做的专题书面汇报材料一份。

4、南阳市水利局宛水渔字(2003)5号文件一份。

5、南阳市政府(2009)4号会议记录一份。

6、被告宛鸭电(2012)19号文件一份。

第四组:南召县人民政府召政(1983)第8号文件及2015年5月18日证明、召政(渔)001水面养殖使用证各一份。

被告鸭电公司辩称:被告从鸭河口水库取水系有偿适用,温水排放,也是经水利等部门批准,且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形成热污染危害。即使对原告方渔业生产存在影响也是微乎其微,而且在用水过程中,也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规定;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渔业监测中心出具的鸭河口水库渔业污染损失调查鉴定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不能作为原告渔业损失的依据;而后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鉴定结论同样也存在鉴定方法错误、数据来源不祥甚至凭空捏造数据等问题,不足采信。原告没有完成对渔业损失定量的举证义务,而且原告也不是鸭河口水库唯一受益主体,其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之诉。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与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签订的供水协议一份。

2、水利电力部(86)第15号文件一份。

3、河南省水利厅(1986)第027号文件一份。

4、南阳地区水利局宛水(1991)管字5号文件一份。

5、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2001年4月作出的环保工程验收报告一份。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保工程监测报告一份。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验意见一份。

8、复函一份。

9、原告法定代表人论文一份。

10、水产养殖网文章一篇。

根据被告申请,原告同意本院委托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渔业监测中心的鉴定结论科学性、严密性、客观性进行重新鉴定。

经庭审质证:被告鸭电公司对原告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中证据2、5、第三组中证据1、2、4、6、第四组证据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鸭河口水库享有独立的养殖权,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渔业监测中心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严密性,该报告使用的基础数据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其他证据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

原告水产所对被告鸭河电厂所举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原告对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人虽然出庭接受了原、被告双方的质询,但该鉴定意见是对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渔业监测中心鉴定意见的简单复制,没有对水库渔业损失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缺乏定量分析,而且鉴定方法错误;该鉴定意见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公司向有6万余亩水面的水库排放温水对水库的整体影响微不足道,也没有考虑温排水对渔业生产的正促进作用,而是扩大了温排水负面影响。因此,该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严密性、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证如下: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反驳证据,且鉴定人当庭接受了原、被告双方质询,并对提出的技术问题,给出了合理的专家解释,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第二组中证据2,被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鉴定意见所认定的内容,予以确认。被告方所举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故对其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水产所成立于1983年,属于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隶属于南召县水利局。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有鸭河口水库水面养殖使用权书,原告在鸭河口水库依法享有渔业资源的养殖、使用、收益、分配权。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原告开始发展常规鱼类和名特优渔业的养殖,经济效益较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