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6月23日,汉族,住南召县小店乡。 被告韩某,男,生于1986年6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小店乡川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