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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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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昊与张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130号 原告贾昊,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1日。 被告张建梅,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昊与被告张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原告贾昊申请撤回起诉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130号

原告贾昊,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1日。

被告张建梅,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昊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原告贾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贾昊负担。

审判员  余承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