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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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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陈某,女,生于1983年9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 被告安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陈某,女,生于1983年9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

被告安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豪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冯亚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褚 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