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陈某,女,生于1983年9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 被告安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豪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冯亚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褚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