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延宾、吕新照、赵爽、齐庆岩、赵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54号 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61531602-8。 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延宾,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3日。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54号

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61531602-8。

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延宾,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3日。

被告吕新照,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29日。

被告爽,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3日。

被告齐庆岩,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

被告万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9日。

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蒲延宾、吕新照、赵爽、齐庆岩、赵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