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张某甲,男,1973年6月3日生。 被告谷某某,女,1975年11月8日生。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谷某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某甲,男,1973年6月3日生。

被告某某,女,1975年11月8日生。

原告某甲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1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6年11月2日双方婚生一女儿张某乙,现已成年。2006年1月26日婚生长子张某丙,2007年12月11日婚生次子张某丁。近几年来,原告外出打工,全心全意挣钱养家,被告在家抚养孩子。原被告处于两地分居状态。由于长期分居,彼此上产生无可克服的隔膜,双方从互相不理睬的冷暴力发展到双方无丝豪感情,至现在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并已分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某丙、张某丁随原告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

2、原被告结婚证。

3、原告家庭成员户口簿。

被告谷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一直在外挣钱,我在家照看小孩,孩子还小,如果我们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告为谷某某支持其抗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被告谷某某身份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1月12日在方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1月2日生育女儿张某乙,2006年1月26日生育长子张某丙,2007年12月11日生育次子张某丁。婚后购置汽车一辆。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某丙、张某丁随原告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有3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请求离婚,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谷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振刚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