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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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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邦霞与王运富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清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付某某,女,1963年12月5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8月20日生。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俊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清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付某某,女,1963年12月5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8月20日生。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俊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生五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性格暴躁,曾先后打折原告的两条胳膊,原告念及孩子年幼,加之父母劝说,放弃了离婚的念想。但现在孩子均已长大成人,被告仍不改除恶习,继续打骂原告,本月农历初六,被告又一次无端殴打原告,在儿子的阻止下方才收手,并吵骂原告,让原告滚出家门,他在家等法院的传票和原告人离婚。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原告付某某的身份证。

原、被告的结婚证。

原、被告的户口薄复印件。

2010年10月13日的和解协议一份。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存在错误,但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3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儿子、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2015年5月6日,原告付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包容。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已共同生活三十余年,生育五个子女均已成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二人应相互包容对方享受生活。现原告付某某起诉离婚,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