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84号 原告乔保兴,女,1965年9月28日生。 被告惠涛,男,成年。 被告金小军,男。 原告乔保兴与被告惠涛、金小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惠涛的送达地址,不能依法向被告惠涛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并要求原告补充提供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案的法律文书始终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以使人民法院依据信息能够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案无法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保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长春 审 判 员 孙宝峰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