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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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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义秋与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461号 原告吕义秋,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蔡庄村。 被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北路。 法定代表人靳新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461号

原告吕义秋,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蔡庄村。

被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北路。

法定代表人靳新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义秋诉被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吕义秋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义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吕义秋负担。

审判员  曹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