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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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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荣发与司光建、司光梅、司光新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182号 原告司荣发(法),男,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司庄村。 被告司光建,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司光梅,女,汉族,住高庙乡栗盘村。 被告司光新,女,汉族,住宛城区红泥湾镇庞庄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182号

原告司荣发(法),男,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司庄村。

被告司光建,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司光梅,女,汉族,住高庙乡栗盘村。

被告司光新,女,汉族,住宛城区红泥湾镇庞庄村。

原告司荣发诉被告司光建、司光梅、司光新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诉至法院。现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荣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郜付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