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182号 原告司荣发(法),男,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司庄村。 被告司光建,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司光梅,女,汉族,住高庙乡栗盘村。 被告司光新,女,汉族,住宛城区红泥湾镇庞庄村。 原告司荣发诉被告司光建、司光梅、司光新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诉至法院。现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荣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郜付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