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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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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霞,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金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收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霞,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金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收取。

被告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裁定。现案件恢复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送达应诉手续时,二被告已经不在该地,无法送达,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