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043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清,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张宝,人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赛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净土庵社区闫东居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赛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赛亚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来新群 审判员 李铭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