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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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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新时代东方琴行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661号 原告南阳市新时代东方琴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聚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红,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飞,任该

河南省南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661号

原告南阳市新时代东方琴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聚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红,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飞,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新时代东方琴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新时代东方琴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阳市新时代东方琴行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