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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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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勇与南阳市宛城区工商业联合会、胡育广、王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吴德勇,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民权街。 委托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工商业联合会。 负责人袁新平,任该

河南省南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吴德勇,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民权街。

委托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工商业联合会

负责人袁新平,任该联合会主席。

住所地宛城区政府院内。

被告胡育广,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仙降镇江溪下涂村。

被告王品,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德勇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工商业联合会、胡育广、王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胡育广、王品,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德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宏显

审判员  刘琳波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