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吴德勇,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民权街。 委托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负责人袁新平,任该联合会主席。 住所地宛城区政府院内。 被告胡育广,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仙降镇江溪下涂村。 被告王品,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德勇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工商业联合会、胡育广、王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胡育广、王品,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德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宏显 审判员 刘琳波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