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756号 原告吴传贞,男,汉族,住宛城高庙乡塔桥村。 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顺武,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宛城区长江路东段。组织代码56247902-5。 法定代表人李岩,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山路颖隆大厦。 原告吴传贞诉被告南阳市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房地主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传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