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吴传贞与南阳市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房地主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756号 原告吴传贞,男,汉族,住宛城高庙乡塔桥村。 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顺武,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宛城区长江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756号

原告吴传贞,男,汉族,住宛城高庙乡塔桥村。

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顺武,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宛城区长江路东段。组织代码56247902-5。

被告深圳市领先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山路颖隆大厦。

原告吴传贞诉被告南阳市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房地主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传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