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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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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与徐荣荣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942-1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汉冶路。 原告徐荣荣,女,汉族,住宛城区新店乡张苏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徐荣荣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荣荣下落不明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942-1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汉冶路。

原告徐荣荣,女,汉族,住宛城区新店乡张苏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徐荣荣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荣荣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边晓明

审判员  李永勤

审判员  王传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