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恒与李建斌、马艳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李恒,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北关村。 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建斌,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李恒,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北关村。

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建斌,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书院街。

被告马艳霓,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北路。

原告李恒与被告李建斌、马艳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恒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斌、马艳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恒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李建斌、马艳霓夫妻找到原告李恒提出因有急事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因资金问题原告李恒实际向二被告出借38万元,双方约定以李建斌名义写借款条,用现金支付借款,口头约定利息2分,借款2月,春节前还清本息。但直至今日二被告依然没有归还原告的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借款。综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万元。2、二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建斌、马艳霓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2014年11月26日借条一张。证明李建斌、马艳霓夫妇借原告380000元现金,借条由李建斌所写。

3、还款保证书。证明2014年12月份,张良代原告向李建斌、马艳霓索要380000元欠款时,二被告保证在15日内先还50000元,如还不上,二被告同意将盘龙阁1号楼1607室房产抵给张良。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李建斌、马艳霓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建斌、马艳霓系夫妻关系,李建斌于2014年11月26日向原告李恒借款380000元,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恒现金380000元整,(叁拾捌万元整)。借款人:李建斌落款日期2014年11月26日春节前本息付清15839906348后李建斌因未按期还款,原告李恒委托其亲戚张良向李建斌、马艳霓索要380000元欠款时,李建斌、马艳霓书写还款保证书。内容为:还款保证书我李建斌、马艳霓因欠张良借款叁拾捌万圆现金(380000,00元)本人李建斌、马艳霓保证在十五日内(2014年12月22日-2015年元月7日)还欠款50000(伍万)元整。如到期还不上欠款。本人李建斌、马艳霓自动放弃盘龙阁1号楼1607室房产,抵给张良。作为本款的本息,(380000,00元)我李建斌、马艳霓保证此房产(盘龙阁1号楼1607室)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我李建斌和马艳霓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李建斌和马艳霓是夫妻关系。保证人:李建斌保证人:马艳霓二被告在还款保证书签名摁印。后经原告追要,二被告欠款至今未还,后原告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建斌给原告李恒打借条借款380000元,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后在索要过程中,李建斌和马艳霓书写的还款保证书,亦证明该借款的事实。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一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现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借款38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本案中,借条上仅书写春节前本息付清,并没有显示约定利息,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该380000元的借款利率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建斌、马艳霓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李恒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4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李建斌、马艳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宏显

审判员  刘琳波

审判员  郭凤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