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442号 原告李振海,男,回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南嵩山路。 被告武夏征,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嵩山路武记胡辣汤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诉被告武夏征人身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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