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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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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海与武夏征人身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442号 原告李振海,男,回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南嵩山路。 被告武夏征,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嵩山路武记胡辣汤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诉被告武夏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442号

原告李振海,男,回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南嵩山路。

被告武夏征,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嵩山路武记胡辣汤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诉被告武夏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