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李东晓,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生,职工,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现住南阳市张衡东路包庄汉景苑小区。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张衡东路包庄汉景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保峰,宛城区汉冶法律服务所,一般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