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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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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杜庄。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杜庄。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按原告提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杜庄。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杜庄。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应诉手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导致本院不能通知被告应诉,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俊凡

审 判 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祈亚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林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