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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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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献平、张永峰与朱登友、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柴献平,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豆公乡东街村。 原告张永峰,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陈曹乡后柏杨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冯延全,宛城区汉冶法律服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柴献平,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豆公乡东街村。

原告张永峰,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陈曹乡后柏杨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冯延全,宛城区汉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登友,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康泰家园。

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武士恒,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璠,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柴献平、张永峰诉被告朱登友、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二被告称愿意坐下来算帐、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献平、张永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李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彬

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