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刘双,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晁坡镇余宅村。 被告刘坤,男,汉族,1982年5月3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蔡庄村尚南组。。 原告刘双诉被告刘坤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林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