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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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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因与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闫保全、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薛洁、黄艳会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991号 原告刘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 委托代理人:徐文峰,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与稻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991号

原告刘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

委托代理人:徐文峰,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与稻香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艳会,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钮世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8日,住西峡县五里桥乡北堂村南岗。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闫保全,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4日,住西峡县五里桥乡葛营村马营。

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民营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耀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立,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峡县工业园区创业南路东侧区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薛洁,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13日,住西峡县丁河镇宣沟村东坪。

被告黄艳会,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0日,住西峡县回车镇红石桥村黄营。

原告刘华因诉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闫保全、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薛洁、黄艳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撤回了对被告薛洁的起诉,本院依法照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7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华及委托代理人徐文峰和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钮世刚、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德立、被告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新及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保全、黄艳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华诉称: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闫保全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二被告提供5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薛洁、黄艳会负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委托张红庆将500万元中的150万元转入借款人指定的户名为李耀峰的帐户,剩下的350万元由其自己转入借款人指定的户名为李耀峰的帐户,合同到期后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闫保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各方协商,将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猕猴桃酒抵偿30万元给原告,至此尚欠原告470万元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7万元,借款/担保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四条第2款约定:借款人应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给出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特诉至贵院,要求为:一、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0万元。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万元及诉讼费。

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借款事实哪吒公司不否认。鹏宇公司有很多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包括哪吒公司,对调配资金统一使用。借款收益人按照借据原件数额确定。2、我公司自2014年12月份银行抽贷资金链断裂,现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3、我公司愿意以公司现有的资产偿还原告借款,更希望原告放弃利息及其他费用,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4、公司已经偿还70万元及抵货30万元,应视为履行合同的一部分,与借款直接关联。

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该从借款总本息中减去,对其他焦点不发表意见。

被告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我们从借款和担保合同明确的看见借款人共有四位,一个是哪吒公司和闫保全、黄艳会、薛洁,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证据的认定上书面证据效力远高于当事人陈述,另外从借款担保合同看出来担保人共有5人,即金安公司,黄艳会,薛洁,鹏钰集团,张思充,由于借款担保合同中借款人黄艳会,薛洁,同时又是担保人,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所以该借款和担保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2、借款和担保合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从庭审证据看50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李耀峰,李耀峰用于鹏钰集团的生产经营,鹏钰集团和哪吒集体均认可这一点,根据借款和担保合同的约定,500万借款应当支付给哪吒公司,却没有支付给哪吒公司。所以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主合同没履行,所以担保合同也没有履行。3、原告刘华作为债权人,被告哪吒公司,闫保全,做为借款人,在借款担保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实际履行之前,已变更了主合同,有以下几点可以证实,哪吒公司500万的借据,说明在500万没有支付之前,已经变更为借款人哪吒公司,闫保全和另外两位借款人,实际已经不具备借款人的地位,500万支付给鹏钰集团也能证实这一点,借款主体的变更就是主合同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没有征得金安公司的书面同意,那么金安公司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另外一点借款用途的变更也是主合同的变更,借款担保合同约定500万用于企业周转,那也就是用于哪吒公司的周转,从法庭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来,该笔借款并没有借给哪吒公司,而是出借给了鹏钰公司,这是主合同当中用途的变更,没有取得保证人金安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金安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哪吒公司与鹏钰公司均是独立法人,互不隶属,每个公司都应当对每个公司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借款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没有取得保证人金安公司的书面同意,故金安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金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刘华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第1份: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第2份: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一份

第3份:法人黄艳会身份证一份

第4份:闫保全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三组:第1份: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第2份: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一份

第3份:法人李耀峰身份证一份

第四组:第1份: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第2份: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一份

第3份:法人李新身份证一份

第五组:黄艳会身份证

第六组:第1份:借款/担保合同一份

第2份: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3份: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证明合同成立并生效,担保人负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担保合法有效。

第七组:第1份:转款委托书一份

第2份:借据一份

第3份:转款凭证三份,证明出借人按合同履行了出借义务。

第八组:产品偿债协议书证明借款人已偿债30万元。

第九组:第一份: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第二份:;律师事务所收据一份。证明方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情况

第十组:证人张思充当庭作证的证言。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过程。证明黄艳会、薛洁、闫保全在借款人栏签字是行使股东权利,在担保人栏签字是以股东个人身份为公司借款作担保。

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二被告对原告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