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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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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光钦与周元云、徐奎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482号 原告:党光钦,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书院街。 被告:周元云,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 被告:徐奎西,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482号

原告:党光钦,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书院街。

被告:周元云,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

被告:徐奎西,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元云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光钦与被告周元云、徐奎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党光钦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苏 珂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