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482号 原告:党光钦,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书院街。 被告:周元云,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 被告:徐奎西,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元云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光钦与被告周元云、徐奎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党光钦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苏 珂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