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代某某,男,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荣路农业银行对面万兴隆面包房。 被告段某某,女,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下王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边晓明 审 判 员 王传普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增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