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527号 原告乔瑞华,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大道三川花园。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村王庄组。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徐献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瑞华诉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乔瑞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瑞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