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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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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与邱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刘霞,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辛店乡英南村。 被告邱全奇,男,汉族,成年人,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道办事处三十二小学家属院。 原告刘霞与被告邱全奇民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刘霞,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辛店乡英南村。

被告邱全奇,男,汉族,成年人,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道办事处三十二小学家属院。

原告刘霞与被告邱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4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霞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期为2013年5月30日,借款人:邱全奇2013年4月30日”。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40000元整。下余款项多次向被告所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因本案争议借款借条上邱全奇与身份证上不一致,身份证姓名为邱全峰,因此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厚献

审判员  娄 炳

审判员  谢海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