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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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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与冯德波、朱忠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金初字第202号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王玉忠,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中洋,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冯德波,男,现年46岁,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 被告朱

河南省南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金初字第202号

原告南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王玉忠,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中洋,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冯德波,男,现年46岁,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

被告忠臣,男,现年63岁,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潘庄村。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诉被告冯德波、忠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泥湾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